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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声明公告登报电话:手机/微信:15010435351 齐老师
声明-通知-公告登报-参考范本
样本如下:
公告
致台湾伽丰行企业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强清1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宁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台中介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并指定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与中税汇金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宁台中介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司作为宁台中介公司的股东,对宁台中介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请贵司于公告发布后七日内,向清算组提交宁台中介公司财产、账簿、印章等相关资料,否则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清算组联系人:姜鹏 13770301185)
南京宁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9月11日
公告
致台湾伽丰行企业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强清1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宁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台中介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并指定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与中税汇金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宁台中介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司作为宁台中介公司的股东,对宁台中介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请贵司于公告发布后七日内,向清算组提交宁台中介公司财产、账簿、印章等相关资料,否则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清算组联系人:姜鹏 13770301185)
南京宁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9月11日
公告
致台湾伽丰行企业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强清1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宁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台中介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并指定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与中税汇金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宁台中介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司作为宁台中介公司的股东,对宁台中介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请贵司于公告发布后七日内,向清算组提交宁台中介公司财产、账簿、印章等相关资料,否则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清算组联系人:姜鹏 13770301185)
南京宁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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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声明公告刊登电话:手机/微信:15010435351 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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